关于案件执行和解工作的完善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 />
执行和解就是案件在执行中和解,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,通过对执行标的、义务履行方式、履行期限及义务主体的减让、增加或更改,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,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,避免法院强制执行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行为。
就近两年而言,我院2009年执结各类案件87件,和解结案56件,和解率为64%;2010年执结各类案件148件,和解结案107件,和解率72%,同比上升6%。结合我院实际,现将我院在执行和解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如下:
一、在立案阶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
从当事人的情况看,执行和解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:一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;二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时难以变现的;三是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的意愿但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、需分期履行的;四是执行依据比较原则。前三种情形需 ……此处隐藏7862个字……教育活动,深入住建、国土等行政执法机关举办法律讲座,深入解读新《条例》,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,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;与此同时,要积极开展“送法进社区”活动,集中宣讲新《条例》,消除被征收人对法条误解,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。